支气管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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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3/10/21 20:44:00

简要案情:

受害人罗某某因“发热、咳嗽、气喘一天”于年6月14日20:12医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1,哮喘持续状态,2,呼吸窘迫综合征,3,过敏性休克?3,喘息性支气管炎,4,肺部感染。被告予以静脉治疗,受害人开始静脉治疗不足1小时,“症状无缓解,被告予氨茶碱输注几分钟后哮喘逐渐加重,张口呼吸,口唇紫绀,面色苍白,满头大汉”,被告于21:13进行抢救,受害人于22:50被被告宣告抢救无效死亡。

办案经过:

本律师初次与当事人见面,受害人罗某某的尸检报告已经出来,结论为受害人罗某某死亡的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发展导致。当事人向本律师咨询时已向多个法律专业人士咨询,均判断认为受害人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,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,该案没有诉讼必要,本律师经详细研究发现,虽然受害人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,但医疗机构是存在过错,且与受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,有诉讼的必要,当事人经多番对比,委托本律师代理。本律师代理后,诉讼取证过程历尽艰辛,当事人委托本律师时并无病例,为了能够立案,本人前往医疗机构调取病历资料,但是医疗机构拒不配合,不予调取,本律师前后4次前往,经过报警处理、向卫生监督部门反映等途径,医院与其负责人唇枪时间辩论、争吵,终于在第4次调取了病历资料,调取病历资料后终于能够并立案,医院却百般狡辩,本律师从医学角度及法律角度进行全方面、详细论证,并经鉴定机构鉴定,医院存在主要过错,最终法院依据法律和医疗机构的过错事实,医院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,医院赔偿.45元。

后记:

虽然过程历尽艰辛,但最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,明医院造成了,告慰了亡灵,弥补了家属,一切付出是值得的。

附部分判决书内容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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